委属各义务教育阶段学校:
近年来随着居民经济收入及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各种农副产品的市场价格不断上涨,现行的食堂伙食收费标准已不能满足学生在校就餐营养需求。结合我区实际,经研究,现将义务教育阶段学校食堂伙食收费标准调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早餐5元/生.餐,中、晚餐10元/生.餐,每月按22天计算。学校可结合本校实际,在家长自愿的前提下,适当提高收费标准,并报区教委备案。
二、食堂建设、设备购置及管理费用不得计入学生伙食成本。大宗原材料应实行招标采购、团体配送的方式降低进货成本。
三、学校食堂伙食收费必须坚持家长自愿及非营利原则,使用《重庆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服务性收费专用收据》(列伙食费项目),实行独立成本核算。食堂收支情况应按月公示接受家长监督,并按学期据实结算,结余清退。
四、教职工在食堂就餐,其伙食标准不得低于学生收费标准,不得用学生伙食收费补贴教职工伙食,侵占学生利益。
五、学校应根据国家卫计委发布的《学生餐营养指南》标准进行配餐,并按照《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加强食堂管理,严格执行收费标准,定期对食堂账目、伙食状况进行自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确保学校食堂收支规范、学生伙食质量达标。
六、学校要向家长做好调整食堂伙食收费标准的解释工作,以书面形式告知家长,确保知晓。
特此通知。
重庆市渝中区教育委员会
2019年9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