渝中区骨干教师是在全区中小学、幼儿园、中等职业学校、特殊教育学校、电大分校、教师进修学院等教育教学岗位上起带头、示范、指导作用的一线教师和教研人员,是推动我区教育教学改革、提高教育教学质量的重要力量。为规范我区骨干教师的评选、培养和管理,进一步加强骨干教师队伍建设,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评选原则
区级骨干教师评选遵循德才兼备、公平公正、逐级申报、适当向普通学校倾斜的原则。
第二条 评选对象
(一)我区各级各类校园中,取得国家级、市级或区级骨干教师培养对象培训结业证书的在职教师。
(二)参加“国培计划”置换脱产研修或区级及以上名师(名班主任等)工作室学习并取得结业证书的教师。
(三)在区级及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或教研机构主办的现场赛课、技能大赛中获得二等奖及以上的教师。
(四)教育教学工作实绩显著的教师可不受上述限制。
已被评选为重庆市特级教师、市级骨干教师(任期内)或距退休年龄不足3年的教师不再申报。
第三条 评选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积极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模范遵守《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以德立身、以德立学、以德施教、以德育德。
(二)教育教学能力强。教育教学水平受到学校认可、学生好评。近五年,承担过区级及以上观摩课、公开课、专题讲座等活动;在校级赛课中获一等奖或在区级及以上优质课竞赛中获奖;在送教支教、青年教师培养或指导学生方面发挥积极作用,以上条件必备其一,多者优先。
(三)积极参与教改科研。近五年,主研或参研区级及以上教改科研课题;编撰的教材、专著被正式出版;论文在区级及以上刊物发表或获奖;论文在区级及以上学术会议上交流;参与学校校本教研并承担部分任务,在课程改革中发挥带头作用,以上条件必备其一,多者优先。
(四)近五年,一直从事所申报学科教学工作或班主任工作。
(五)继续教育、年度考核近五年须达到合格等次。原则上具有中级及以上教师专业技术职称(职务)。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合格。
承担对口支教任务且被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评为优秀的教师,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校(园)长参加评选,须承担相应的学科教学任务。学校正、副校级领导的教学工作量分别不少于专任教师基本教学工作量的四分之一、三分之一。
第四条 评选办法
(一)组织机构
区教委成立渝中区中小学骨干教师评审委员会,区教师进修学院具体负责评审工作的实施。
(二)评选程序
1.自愿申报。教师本人向所在学校提出申请。
2.学校推荐。各校成立骨干教师推荐小组,负责本校骨干教师的资格审查和择优推荐工作。
3.组织评审。区骨干教师评审委员会组织专家进行综合评审,确定初评名单。
4.审核确定。区教委对初评名单集体研究,拟定区级骨干教师人选并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3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人选,确定为区级骨干教师。
第五条 确认办法
具备区级骨干教师资格且任期内每年年度考核合格的教师可视为周期考核合格,经区教委研究,可继续确认为区级骨干教师。
第六条 骨干教师的职责与义务
(一)自觉加强师德修养,模范遵守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做四有好老师。
(二)积极承担示范课、观摩课等教学任务,每学年至少做1场专题报告,或上1节及以上示范课或观摩课。
(三)积极参加教育教学理论和课程改革研究,不断提升信息素养及数字化学习与创新能力。任期内在区级及以上公开刊物发表与教育教学相关的文章或参与论文比赛获奖1篇以上,参与校级以上教育科研课题1项以上。
(四)在本校发挥好“传帮带”作用,积极指导青年教师,承担教育行政部门和研训机构组织的教研培训活动,指导和培养青年教师。
(五)积极参加区教委或区教师进修学院组织安排的支教、讲学等活动;服从教师校际交流安排,为促进区域内学校优质均衡发展作贡献。
第七条 骨干教师的待遇
(一)在任期内,考核合格的骨干教师享受名优教师补贴。
(二)优先安排骨干教师参加学历进修、攻读教育硕士和外出培训、考察。
(三)任期内退休的骨干教师从办理退休次月起停发名优教师补贴。
(四)辞聘、解聘及调出渝中区的骨干教师从辞聘、解聘、调出次月起停发名优教师补贴。
第八条 骨干教师的管理
(一)骨干教师的管理由区教委牵头,区教师进修学院具体组织实施。
(二)骨干教师所在学校负责骨干教师的日常管理。各校要为骨干教师发挥作用创造条件,合理安排骨干教师日常教学、课题研究和培训指导青年教师工作。同时,骨干教师应注重自培自研,充分发挥骨干教师示范引领作用。
(三)骨干教师实行动态管理,建立年度考核和周期考核相结合的评价制度。重点考核骨干教师教育教学、教改科研、工作创新及示范引领情况。骨干教师年度考核由所在单位每学年末组织实施。周期考核五年组织一次,主要由区教委根据任期内每年年度考核情况认定。骨干教师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其中,优秀等次人数控制在骨干教师总数的15—20%。骨干教师年度考核结果为优秀等次的,区教委给予表扬奖励。
(四)骨干教师在任期内,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调查核实后,报区教委批准,取消其骨干教师资格:
1.违反《新时代中小学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新时代幼儿园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
2.学术不端,弄虚作假,剽窃他人科研成果、学术报告或专业论文的;
3.不履行骨干教师职责,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4.无故不参加继续教育,或未达到规定的继续教育学分和培训学时的;
5.教师资格定期注册不合格的;
6.其他违纪违规情况。
第九条 经费保障
名优教师补贴及奖励经费由区教委统筹安排。
第十条 我区市级骨干教师的评选和管理按照《重庆市中小学骨干教师管理办法》(渝教师发〔2017〕2号)和本办法执行。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重庆市渝中区教育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原《重庆市渝中区中小学骨干教师管理办法(试行)》(渝中教〔2013〕57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