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家庭和学校对合作的理解还较为模糊。虽然不少家庭和学校在观念上已经有了家庭和学校合作的意识,但是什么是家庭和学校的合作?如何实施?各自的责任是什么?双方在理解上还是很模糊的。就家长而言,很多家长把合作看成是到场、是参与,是义务而非权利。就学校而言,把合作看成是学校教育的补充和延伸,是相对比较次要的工作。这样,双方对家庭和学校合作本身缺乏正确一致的理解,在实践中必然导致家庭和学校合作活动的低效,甚至无效。
(二)家庭和学校双方缺乏充分的沟通。作为教育消费对象的家长,经常被一些学校教师认为是“外行”,在合作中只能处在被动接受信息的地位,这种缺乏沟通的合作必然造成一些不必要的误解,致使家庭和学校合作步履艰难。家庭和学校在合作中应是平等互信的。作为活动中相互作用的主体,他们在教育思想、知识背景、教养方式和态度等多方面存在着差异。正是因为有这些差异,为了实现共同的合作目的——更好地促进学生身心健康、全面的发展,他们不仅要相互承认其主体性,而且必须进行充分的沟通,才能缩短彼此的距离。也只有当家庭和学校互相沟通、互相尊重、彼此交流以及地位平等时,才有可能实现家庭和学校合作的真正目标。